索 引 号: | 11371700MB285398X5/2022-00916 | 分 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菏泽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2 年 09 月 22 日 |
标 题: | 关于完善设施农业保险的建议 | 发布日期: | 2022 年 09 月 22 日 |
文 号: | 菏农复字〔2022〕9号 | ||
内容概述: | 关于完善设施农业保险的建议 |
- 索 引 号:11371700MB285398X5/2022-00916
- 分 类: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菏泽市农业农村局
- 标 题:关于完善设施农业保险的建议
- 成文日期:2022 年 09 月 22 日
- 发布日期:2022 年 09 月 22 日
- 文 号:菏农复字〔2022〕9号
- 内容概述:关于完善设施农业保险的建议
关于完善设施农业保险的建议
文号:菏农复字〔2022〕9号
(B类)菏农复字〔2022〕9号签发人:吴 振
郭安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设施农业保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市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于您的提案,市农业农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对您提出的宝贵建议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研究,认为您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对于我们进一步做好农业种植业保险工作很有启发和帮助。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立设施农业专用险种
2018年10月,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商定开设温室大棚保险,并制定了温室大棚保险条款。下发了《山东省温室大棚保险条款(2018年版)》(鲁农财字〔2018〕79号)。
2019年9月,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对温室大棚保险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温室大棚保险条款(2019年版)》的通知》(鲁农计财字〔2019〕27号)。
2020年9月,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为进一步提高无赔款优待政策的可操作性,下发《关于修订温室大棚保险条款(2019年版)部分条款的通知》(鲁农计财字〔2020〕50号),将条款第六条温室大棚保险保费无赔款优待政策中“在上一年保险期内无赔款,第二年继续投保同档次标准的内容,第二年起按标准保费的80%缴纳保费”,修订为“在上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第二年同一标的继续投保温室大棚保险的,投保时按标准保费的80%缴纳保费”。
根据山东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山东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和菏泽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菏泽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向联席会议提交行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农业保险方案,财政部门履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负责总体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牵头研究制定农业保险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在现有温室大棚保险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完善农业保险政策,进一步发挥省级对地方优势保险品种储备机制,稳步提高地方特色险种占农业保险比重,满足多层次、专业化的保险需求,提高种植业抵御风险能力。
二、关于成立设施农业保险险种风险评估小组
目前我市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种类都是经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的,全省各市、各承保公司均执行同一标准,各市、各承保公司没有险种设立权。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政策性农业保险专家库的作用,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保险覆盖面稳步扩大,风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三、关于保费制定
目前费率及保费均按照行业报备条款进行承保,市级农业部门、保险公司均无权变更。
下一步,我们积极争取省级政策支持,争取早日免除产粮大县政策性保险农户承担部分。
感谢您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菏泽市农业农村局
(联 系 人:曹文中 联系电话:0530-5623678)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