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00MB285398X5/2023-10530 | 分 类: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 | 菏泽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3 年 04 月 21 日 |
标 题: | 菏泽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 | 2023 年 04 月 21 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菏泽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索 引 号:11371700MB285398X5/2023-10530
- 分 类: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菏泽市农业农村局
- 标 题:菏泽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成文日期:2023 年 04 月 21 日
- 发布日期:2023 年 04 月 21 日
- 内容概述:菏泽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菏泽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菏泽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 | |||||||||
部 门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 农药监督检查 |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 农药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农药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10%,农药经营者抽查比例为1%,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
市农业农村局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 包装标签、登记证号,原料与登记一致性、企业生产条件 | 肥料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 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品种权授权、标签和使用说明,经营主体备案,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质量 | 种子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质量检验 |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 |
市农业农村局 | 实施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 对生产、调运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检查 | 生产农业植物种子的单位是否按要求申报产地检疫;繁育基地选址是否征求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生长期间是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核查有无植物检疫证书;核查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核查实物与证书品种、数量等内容是否一致 | 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省、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 |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
市农业农村局 | 绿色食品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 | 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 | 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 | 证书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获证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为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市农业农村局 |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具体为种畜禽场选址布局;种畜禽品种、代次、存栏情况;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其他等 |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省、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 《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22年10月修订)第三十四条 |
市农业农村局 |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 1.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具体为种畜禽场选址布局;种畜禽品种、代次、存栏情况;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其他等;2.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兽药使用环节是否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药品 |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畜禽等动物养殖企业、场、户(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省、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 《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22年10月修订)第五条、第七十一条 |
市农业农村局 |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生鲜乳收购站检查内容:查验是否具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生产收购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生鲜乳生产收购相关记录是否完整;监督抽查生产收购的生鲜乳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生鲜乳生产收购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省、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条 |
市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政检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 | 养殖场、屠宰场、隔离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省、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 |
市农业农村局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检查 | 兽医实验室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省、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公布,2018年3月修改)第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
市农业农村局 |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 对执业兽医备案的行政检查;对执业兽医资格证核发监管的行政核查 | 动物诊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省、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
市农业农村局 |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兽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制兽药监督检查;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样品销毁的监督检查;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 兽药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省、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 |
市农业农村局 |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批准进口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对进口兽药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及产品监督抽检、对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 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
市农业农村局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是否遵守饲料法规、许可备案条件、饲料标签等强制标准要求;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及饲料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生产企业比例不低于5%,对经营者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
市农业农村局 | 对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检查 | 地理标志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的检查 | 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产地环境(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及设施的检查;投入品管理的检查;质量管理及标志使用的检查 | 畜产品地理标志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2次 | 省、市、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 1.《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市农业农村局 |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屠宰企业是否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及其他违禁物质,违法屠宰、销售病死畜禽及产品等行为;按照农业部《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内容和要求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生猪屠宰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2次 | 省、市、县级畜牧兽医监管部门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2021年6月修订)第三条 |